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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作者: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08-11-7 / 来源:市局法规处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的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283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十二条
市气象局 甲级资质由省气象局受理和初审后报国家气象局认定,乙、丙级资质由市气象局受理和初审后报省气象局认定
28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2、《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六条
市气象局 取消民用建筑防雷设计审核,由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直接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市气象局备案
28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6项
市气象局  
28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  
287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2
、《福建省气象条例》第十三条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
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