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
☆ 国务院第412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福建省气象条例》第14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章
二、验收单位:
厦门市气象局
三、验收范围: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包括主体项目和子项目验收)
四、验收内容:
是否按合同约定施工;是否按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施工;是否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五、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各1份)
|
建设主体(含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子项目工程)工程防雷装置验收 |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原件);
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
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原件);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原件);
7.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产品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
注:1、《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委托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分阶段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并提交报告。
2、滞后主体工程竣工的子项目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同上办理。
六、承诺时限
☆ 防雷装置验收: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夏季15:00-17:00)
八、联系方式
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8129114
气 象 局 驻中心咨询电话:8129131
网 址:http://www.cmsc.x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