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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作者: / 发布日期:2008-12-2 / 来源: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6条;

☆国务院第412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福建省气象条例》第14条;

☆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条;

二、审核单位:

厦门市气象局

三、审核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

四、审核内容:

  •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    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规定资质(格)

五、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

三、设计图: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2、防雷装置设计说明

3、屋面防雷平面图(包括针、网、带、线等)

4、引下线敷设示意图

5、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

6、总配电图及配电干线图

7、等电位连接设计图(高于24米的高层公用建筑物还应提供等电位连接及公用接地系统示意图)

8、浪涌保护器安装设计图

9、屏蔽、防静电等设计图

10、设备(设施)接地预留示意图

11、储罐类应提供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12、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建施、结构、水、消防、燃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四、防雷产品相关说明资料(各类避雷器件),若采用非标防雷产品(如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必须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

五、经过初步设计的,需提交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六、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审图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六、承诺时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批准                   2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建设大厦3层

五、联系方式:

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8129114

气象局    驻中心咨询电话:               8129131

网    址:http://www.cmsc.xm.gov.cn

          http://www.xmeteo.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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