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燃气发电厂、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构)筑物。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市气象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版);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 各易燃易爆场所、石油化工、弱电设备等相应国家、行业
的防雷设计标准规范。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十三条。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有效;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4、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毕。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七、二十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说明。
(2)基础防雷平面及大样图。
(3)屋面防雷平面图(包括针、网、带、线等)。
(4)引下线敷设示意图。
(5)接地系统。
(6)总配电图、配电干线图。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8)均压环设置图、玻璃幕墙防雷设计图。
(9)等电位连接设计图。
(10)屏蔽、防静电等设计图。
(11)供配电线路浪涌保护器及电子系统(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监控、天馈线等)浪涌保护器设计图。
(12)设备接地预留示意图。
(13)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建施、结构、水、消防、燃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14)储罐类应提供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资料(各类避雷器件)。若采用非标防雷产品(如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必须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
6、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包括:第一、二、三类重要防雷单位及易燃易爆场所、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单位数据中心等),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7、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审图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八、九条。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含主体工程及滞后主体工程竣工的子项目工程):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申领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气象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与受理
1、申请人到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领取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并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审查机构实施技术审查,审图机构在8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递交防雷设计专项审查报告。
2、实施机关收到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全部材料后,且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与受理
1、申请人到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领取或者从本局网站下载并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实施机关收到申请人全部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参加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验收。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实施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实施机关当日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人全部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人全部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参加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验收,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实施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颁发盖有厦门市气象局印章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盖有厦门市气象局印章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撤消,长期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审核同意交付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气象局驻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8129131
2、受理时间(法定休息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
14:30—16:30(冬春)
3、监督机构:
厦门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监督电话:8129110
厦门市气象局纪检监察审计室 监督电话:6013034-421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建设管理中心网站www.cmsc.xm.gov.cn
厦门市气象局网站www.xmeteo.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