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编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许可。
2、升放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1、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2、方式:向厦门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许可条件
1、由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至少提前5天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具备《施放气球资格证》。
3、具备适合的气候条件。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市气象局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并获得批准。具体许可条件由飞行管制部门制定。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需向市气象局报备。
(二)升放系留气球的许可条件
1、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具备《施放气球资格证》。
3、具备适合的气候条件。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名单(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八条。
七、申请表格:申请人可从厦门市气象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www.xmeteo.xm.fj.cn)免费下载《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气象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气象局提交申请;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厦门市气象局予以受理;
(三)施放系留气球的:施放地点位于本市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不予批准;但是飞行管制部门认定不影响飞行安全的除外。施放地点位于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的,由厦门市气象局根据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要求,作出准否施放气球的决定;
(四)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由厦门市气象局与机场航管部门先行审核后,报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最后批准。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厦门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印章;
有效期限:当次施放活动期间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经厦门市气象局批准,不得进行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未经厦门市气象局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无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6014736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东渡狐尾山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气象局纪检监察审计室
投诉电话:6013034—421
(五)公示网站:
厦门市气象局网站(www.xmeteo.xm.fj.cn)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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