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编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A0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3、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气象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物理、气象、化学、化工、消防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厦门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厦门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
3、作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件、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
(1)作业人员防静电工作服、帽;
(2)充气压力表、减压阀;
(3)卫星定位仪(GPS 水平误差在±10M之内);
(4)快速放气装置;
(5)轻便灭火器材;
(6)作业区围栏、提示牌。
5、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
6、签订的《厦门市施放气球责任告知承诺书》。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6项为本办法规定。
七、申请表格:可从厦门市气象局网站(www.xmeteo.xm.fj.cn)气象法规栏目中下载《厦门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厦门市施放气球责任告知承诺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气象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气象局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过期不告知的,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给《厦门市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二十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符合核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加盖厦门市气象局印章的证件名称:《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传真电话:6014736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东渡狐尾山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气象局纪检监察审计室
投诉电话:6013034—421
(五)公示网站:
厦门市气象局网站(www.xmeteo.xm.fj.cn)政策法规栏目。
附: 厦门市施放气球责任告知承诺书
:
为维护贵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有序的施放气球的经营环境,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告知贵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范围内施放气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在施放气球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二)储运气体和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讯线和其它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四)施放系留气球的高度至少应当高于地面3米,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或施放地属于飞行管制区域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在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六)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施放现场应当有持有资格证的专人值守;
(七)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二)不妨碍、拒绝市气象局法规处、行政执法办的监督、管理;
(三)不涂改、伪造、转借、买卖《厦门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四)如果违背了上述规定,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贵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放气球经营责任人承诺
承诺人 (企业名称),地址: (办公地址) ,在厦门市各区施放气球活动,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并承诺履行市气象局告知的义务,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本人承诺已符合市气象局告知的规定条件;
(三)本人承诺在不符合规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活动;
(四)在施放气球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本人(企业)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向市气象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告知单位:厦门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诺单位(盖章):
(盖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书由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归档保存;请仔细阅读以上条款,并签名承诺在施放气球活动中遵守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