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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经审查确认具备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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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气象局关于调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09-9-30 / 来源:

 

厦门市气象局关于调整《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气发〔200727

 

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做出审查结论后3日内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做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附件《厦门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284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取消民用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直接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市气象局备案。特通知如下:

一、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民用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气象主管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加强监督检查。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不含二类中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厦门市审改办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复函》(厦审改[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做出审查结论后3日内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出具有效凭证。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法定要求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气象主管机构在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按照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

四、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防雷装置做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按《厦门市审改办关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复函》(厦审改[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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