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报审工作的通知
厦气发〔2008〕5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及《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报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所承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做出审查结论后3日内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
三、防雷装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建设大厦三楼,联系电话:8129131)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安区建设单位也可向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同安区农行大厦六楼,联系电话7558566)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防雷装置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四、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