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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经审查确认具备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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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报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09-9-30 /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报审工作的通知

 

 

厦气发〔200858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及《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报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所承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做出审查结论后3日内将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其审查结论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

三、防雷装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建设大厦三楼,联系电话:8129131)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安区建设单位也可向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同安区农行大厦六楼,联系电话7558566)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防雷装置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四、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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