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
升空物体安全管理的通知
气发〔2004〕31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安区气象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现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根据我市目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单位应当继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航厦门航管站要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合作,互相配合,建立部门间协调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四部门文件”精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安全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交流、监督检查、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合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例行情况通报制度,重点对施放气球审批、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环节的协调与通报。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健全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厦门市施放气球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施放区域和飞行航道的升空物体情况,协同气象、安监部门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管理工作。
三、开展对施放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安全检查工作。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航厦门航管站在各区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市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治理和整顿,及时查处和制止无证施放、未按规范施放、超出审批范围施放等违法行为,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遏制恶性事故的发生。
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航厦门航管站将在9月底前组织对各区有关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气象局相关部门和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检查情况,于9月中旬底前分别上报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违法施放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安全危害,深入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力求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厦门电视台、厦门人民广播电台《安全你我他》栏目等媒体,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扩大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安全宣传教育,树立和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安全意识。
厦门市气象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民航厦门航务管理站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